ChemRAS 培训与化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
个人数据处理声明
总则说明
第6698号《个人数据保护法》于2016年4月7日在第29677号官方公报上公布并生效。该法旨在按照现代标准规范个人数据的处理与保护。
该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个人数据的处理条件、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,以及规定处理数据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义务。
作为数据控制者,ChemRAS 培训与化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,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处理。
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
本公司在处理个人数据时,遵循第6698号法律中规定的以下基本原则:
- 符合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,
- 数据应准确,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,
- 为特定、明确且合法的目的进行处理,
- 与处理目的相关、有限且适度,
-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或处理目的所需的期限予以留存。
您的个人数据可能通过办公室、分支机构、网站、社交媒体渠道、移动应用程序及类似工具,以口头、书面或电子方式收集。
此外,当您与本公司联系、访问本公司网站,或参加培训、研讨会、活动等相关活动时,您的个人数据也可能被处理。
个人数据收集的法律依据
为了合法提供我们的服务,并履行合同及法定义务,您的个人数据将以口头、书面或电子方式收集。
在此范围内收集的数据,可根据《个人数据保护法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处理条件,用于以下目的:
- 改进现有服务并开发新服务,
- 管理信息告知、公告及商业电子信息发送流程,
- 处理客户的需求、疑问及投诉,
- 进行统计分析和市场调研,
- 制定并实施商业及经营战略,
- 管理与合作伙伴及会员商户的关系,
- 开展会计、财务、支付及报告相关流程,
- 跟进法律程序并确保合规,
- 答复有权机关提出的请求,
- 落实信息安全及防止滥用的相关管控措施。
已处理个人数据的转移
根据我们的法定义务及服务流程需要,您的个人数据可能与国内外合作伙伴、银行、支付机构、独立审计机构以及法规允许的其他接收方共享。
数据转移将依照《个人数据保护法》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。在法定保存期限内应予保留的记录,在该期限届满前不得删除。
个人数据主体依据《个人数据保护法》第11条享有的权利
作为个人数据主体,您可就《个人数据保护法》第11条所规定的相关权利向本公司提出申请。您的申请将根据请求性质,在最长30天内予以答复处理。
- 了解其个人数据是否被处理,
- 如已被处理,要求获得相关信息,
- 了解处理目的以及数据是否按目的被恰当使用,
- 知悉数据在境内或境外转移给的第三方,
- 要求更正不完整或错误处理的数据,
- 在处理原因消失时,要求删除或销毁相关数据,
- 要求将更正/删除请求通知已获得数据转移的第三方,
- 对仅通过自动化系统分析所产生的不利结果提出异议,
- 因违法处理而遭受损失时,要求赔偿相关损失。
您可将申请以书面形式,连同身份验证信息一并提交至本公司地址;也可通过公证、挂号回执邮件或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。
您也可以通过安全电子签名将申请发送至 mevzuatdestek@chemras.com。
此致 ChemRAS 培训与化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